孟德斯鸠把一些最基本的东西说清楚了,一语中的,极具启蒙意义,他有一句话曾深深触动了我: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种对人的尊重,才是一个国家强大的真正原因。今天大卫工作室隆重推荐严春友先生谈老孟的一篇文章。后附孟德斯鸠一些名言,比如:“如果法律的制定权,执行权,判罪权同时由某一个人或一群人所掌握,自由将丧失殆尽”,再比如:“任何专制国家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心智。”
孟德斯鸠:只有权力能够制约权力
文/严春友
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此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其思想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观念。
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在自然法的前提下才是人为法,它只适用于人类社会。人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前提,不得违背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法律,正如自然界需要法律一样,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正义可言。可以说兽有兽法,人有人法。
人为法可分三个部门: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孟德斯鸠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所以他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对政治制度的影响,法律、财富、宗教、人口、贸易、传统、风俗、习惯、气候、地理等因素,对政治制度都会产生作用。他从这些研究中发现了法的精神。
什么是法的精神?有两条原则:
第一,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就是说,一切应当完全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别人没有任何权力干预。这意味着除了法律,不应再有别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规则和特权,如果有,哪怕只是一点点,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就不应因此把我看作杀人犯。
第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政治史以后,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怎样才能制约对权力的滥用?有什么力量能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
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由此可见,之所以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因为除了权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怎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唯一的办法就是分权。权力之恶,根源在于它被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没有限制。相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同一种权力交由不同机构或部门来掌握,使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具有完全权力,从而使各部门之间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给它们设置界限,使其不能无限制使用下去。具体说就是三权分立。
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之间形成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握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立法权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否则便无自由可言。因为,人民掌握立法权,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的时候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别人的意志,而这正是自由的本意。
立法机构还可以再分成两个部分,交由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行施,这就是上议院和下议院。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不同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当中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由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人们或许有疑问:既然统治者总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总体上就是一致的,怎么会相互监督和制约呢?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约束;同时,在法治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因此,无论如何,权力分别由几个机构掌握,总比大权独揽要好。事实证明,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于权力集中所导致的。
法治本身当然也不会那么完美,法律不可能保证绝对公正,因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多少都是既得利益者,执法时难免偏私。但法治总比人治和德治要好,因为毕竟还有个规矩,如果你觉得哪个规矩不合理,就不要触犯它,于是你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存在没有缺陷的制度,但法治是缺陷最少的制度。
01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
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0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03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04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05
衡量人的真正品德,是看他在知道没有人会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
0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07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变成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人民只会为某位演员而狂热。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领薪金。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