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即共有、共治、共享,和平、中和、中庸。国家归国民共有,国民通过民主实现共治,共有和共治的目的是共享,即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为国民提供安全、自由、幸福保障。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之间和平共处,相互制衡。作为政体形式的共和,根据亚当斯的说法,就是“所有人,无论贫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官员和百姓、主人和奴仆,最高贵的人乃至最卑贱的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政府形式”。共和要求代表国家的政府具有公共性、公正性、公平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和平共处,政府与社会和平共处。
古希腊是古代民主的代表,古罗马是古代共和的代表,所以有人说,没有希腊就没有民主,没有罗马就没有共和。共和思想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后被古罗马所实践,并传至中世纪时期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地。在文艺复兴时期,共和主义成为反对君主专制的理论武器;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共和主义也成为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重要理论;到了十八世纪末,共和主义又成为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思想资源;进入十九世纪,共和主义呈现式微态势;二十世纪初,共和思想在中国出现复兴态势;二十世纪下半叶,共和主义(新共和主义)在西方又出现勃兴。
“共和”一词源于拉丁文,意为“国民的公共事务”。汉语中的“共和”源于西周时召公、周公共同执政,与现代的共和概念内涵不同。共和制分为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共和制不同于君主制:一、共和制是主权在民,天下为公或公天下;君主制是主权在君,天下为私或家天下。二、共和制是民主制,君主制是世袭制。许章润在《重申共和国这一伟大理念》一文中就说:“今天必须重申、再次重申:这个叫做‘中国’的家国天下,是十几亿国民分享的公共家园,而非一党一派、一家一姓的私产,更非凭借强力攫取、代代承续的所谓江山。”
实现宪政民主,是继续保持半总统制半议会制,还是实行总统制,抑或议会制,这是要慎重考虑的。有学者认为,议会制比总统制等更有利于民主转型。英国尽管有君主,但被认为是“虚君共和”,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孟德斯鸠就认为“英国是个裹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孟德斯鸠说:“在共和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而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便是贵族政治。”古代共和是贵族共和,现代共和是民主共和,采用代议制,自由优先于民主。
共和与民主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的是都主张主权在民、自由选举,不同的是共和还包含分权制衡。比如美国总统选举,既体现了民主(普选),又包含了共和(选举人团);国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体现的是民主制,上院和下院相互制衡体现的是共和制;立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由民选产生体现的是民主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体现的是共和制,尤其是司法部门的独立。 由于美国制宪先贤对民主比较警惕,所以在宪法中只明确美国是联邦共和,而没明确为民主政治,如美国联邦宪法的第四条第四款就明确“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
经济学家杨小凯说:“共和实际是对民主的不信任,它害怕民主变成多数人压迫少数人,所以共和有一种保护少数的机制。”王天成认为:“不能没有民主,但民主必须受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
共和主义倾向于强调国家优先于国民,国家自由优先于国民自由,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这就容易被极权专制所利用,把国家自由和国家利益变成了特权阶层凌驾于全民之上的自由和利益,共和国变成了他们的特权国。
强调多数人意愿的民主主义也会被极权专制所利用,极权专制者会以“人民的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并美其名曰人民民主专政。孟德斯鸠认为,“可以说有一条普遍的规则,那就是,在一个自称共和国的国家,一旦你看见的是完全的平静,自由的精神就不复存在了”。
民主制容易变成暴民政治,贵族制容易变成寡头政治,君主制容易变成独裁专制。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认为罗马共和国是最好的政体,执政官借鉴了君主制,元老院借鉴了贵族制,民众大会借鉴了民主制。现代政体也普遍汲取了共和因素,如总统和总理汲取了君主制成分,议会上院和法院汲取了贵族制成分,议会下院汲取了民主制成分。古代共和是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众大会结合而成的混合均衡,现代共和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构成的分权均衡。
西塞罗说:“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正义观的一致和利益上的伙伴关系而形成的共同体。”
“美国革命一直坚持把共和国与民主或多数统治相区别,这归因于他们把法律与权力进行彻底分离,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二者具有不同的起源、不同的合法性以及不同的应用领域。” 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共和),也需要“以法律制约权力”(法治)。
哈林顿认为,共和国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美国学者塞勒斯说:“西塞罗以降的共和政府的核心含义是,立法必须是为了respublica(共和国),或者说人民的共同利益;要求人民主权是因为人民或者populus(人们)本身就构成了公共福利最好的法官,相反,不受约束的行政长官和派别只会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法治约束人民和行政长官偏向他们的私利;长久任职的、选举的元老院或者说立法机关中的上院,可以调节大众情感的反复无常;民众的议会可以控制元老院,反之亦然。所以,混合的共和政府结构可以平衡行政长官以对抗元老院和人民(或者他们的代表),从而维护整体的自由。一旦任何一个派别,包括人民中的大多数,垄断了权力,自由就会丧失,共同利益就会被遗忘,共和国也就不复存在。”
有人认为,共和主义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共和主义强调公民美德、公民精神和协商民主,自由主义强调公民权利、公民自由和选举民主,社群主义主张新集体主义、反对新自由主义。英国思想史学者昆廷·斯金纳认为,“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可能有自由”。新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菲利普·佩迪特(佩蒂特)认为,新共和主义的自由,既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所主张的积极自由(参与政治的自由),也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消极自由(免于干涉的自由),而是超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自由,即免于支配或依附的自由。
转自:沈勇平,共和,有删改。
原文链接: http://xgmyd.com/archives/25292 | 新公民
原文发表于 2016年5月15日